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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来源:华西立信浏览:1412次更新:2018-9-4

成建函〔2018〕32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全面落实年”要求,为有序推进“中优”区域特色街区、小街区和全市特色精品街区等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中优”区域特色街区、小街区和全市特色精品街区等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主导作用,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规范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监管。

    二、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

    (一)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设程序,依法完善各类手续。

    (二)设计、勘察单位应认真排查评估,广泛征询意见,结合街区特点精心设计,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及省、市相关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审批、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试验检测等各项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关键部位的自检、报验程序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四)监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职,对发现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突出管理重点,确保整治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督查。对于不按规定到岗的履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处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工序报验及隐蔽验收程序、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程序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所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材料进场检验、见证取样、实体检测等相关规定。

   (三)街区综合整治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把建筑外立面、道路铺设、管线迁改等关键环节的工程质量关。外立面应选用轻质、高强、耐污、耐腐蚀的材质,窗台、窗框应做好密封与排水处理,防止出现外墙饰面层渗水、空鼓、开裂及窗框渗水、管线迁改不到位等问题。

    (四)街区综合整治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扬尘防治措施及噪音防治措施,并认真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周边群众的监督,尽量减少对周边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街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受理并处置工程实施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投诉,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留隐患。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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